資訊科技(information technology)

MusicBrainz Servers March 2010

資訊科技(information technology)

一詞雖然傳統看法僅狹義地包含電腦硬體及軟體產業,但近年來其發展早已擴大至電子相關高科技產業如電腦、通訊、消費電子等領域。

以美國為例,由於身為高科技產業的領導國,因此對「資訊科技產業」的定義範圍包括硬體產業(含半導體、電子零組件等)、軟體/服務產業、通訊設備產業、及通訊服務產業。至於歐洲國家傳統上電信產業較為強大,因此特別強調通訊科技,而將上述範圍產業統稱為「資訊與通訊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ICT)產業」。惟不論名稱為何,均有的共識都是未來「軟體搭配硬體」或「硬體附屬於軟體」孰輕孰重已不再是重點,「產品服務化」及「服務產品化」的界限將越來越模糊,製造業與服務業應視為互不可分的產業。

產業政策方面,鑒於資訊、通訊、消費電子、數位內容之「4C合流(convergence)」對資訊化社會所帶來文化及社會的衝擊,以及其背後隱藏之強大的經濟利益,各國政府大致有二種作法。第一種作法是以美國為主,將資訊社會之電信、資訊、及傳播之技術與服務規範,以及產業公平競爭之環境,架構於扮演管理與管制角色(regulator)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之中,此外,則另在商務部下設電子商務工作小組,並以「數位機會(digital opportunity)」、「電子化政府(e-Government)」、及「電子化社會(e-Society)」為未來三大重點工作方向。美國採取此種作法之背景,在於其擁有居世界領先地位的資訊科技廠商,因此只要堅守民間產業主導原則,不過份干預,廠商自然會為自己尋求最大利益。

至於第二種作法,則可見於許多重視產業政策國家,或者是推動所謂「國家創新體系(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s)」最有力之歐盟國家,其共通特點乃是意圖追趕美國在資訊科技產業之盟主地位,而作法為將原來主管電信及資訊服務政策及管理部會,與主管通訊及資訊產業之部會,重新進行組織調整,成立類似「資訊與通訊科技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之組織,以求電信及資訊政策之標準訂定、執照發放、及重大資訊公共計畫之推展,能夠結合產業,以建立並提昇本土資訊應用能力,將來有機會更可將經驗成功輸出複製於後進國,而賺取可觀經濟收益。這些例子計有法國、澳洲、中國大陸(信息產業部)、韓國、新加坡等,目前尚有許多國家也正在跟進。至於日本,由於官僚主義僵化,組織變革尤為不易,但因相關部會官員對資訊應用發展均極為重視,因此過去即曾因郵電省運用管理電信產業的權力,將影響力延伸至資訊科技產業,而與通產省產生扞格的情形(類似情況亦曾在韓國發生)。

我國資訊科技產業,若與美國定義相比較,主要差異為電信服務業並非在經濟部主管範圍之內,而以交通部為主管機關。惟台灣過去政府組織設計其型態與功能雖與日本類似,但就交通部職掌範圍而言,近年卻又比較偏重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之作法,主張扮演中立之「管理監督者(regulator)」為主,較少重視產業發展與扶植等相關課題,因此常常發生影響國內產業發展之案例。譬如在第二代行動通信執照(GSM)及固網執照之發放上,雖然行政院會曾決議必須顧及產業發展,但發放結果仍是與產業政策脫節,引起業者許多不滿。至於行政院依據歷次「行政院資訊、電子、電信SRB策略會議」之結論,刻正規劃類似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之「國家電信資訊及傳播委員會」,規劃方向仍強調維持中立的管理監督角色,並未將產業政策納入其中,此是否與世界許多國家紛紛成立資訊科技部,以因應「4C合流」對人類社會衝擊之潮流有所不同,將是未來國家政策的可能選項之一。畢竟,台灣資訊科技業者是否已有美國資訊科技業者具備之實力,應是決策該考慮之重點因素之一。

綜上所述,以經濟部工業局角度看我國資訊科技產業範疇,主要包括電腦硬體產業、通訊產業、半導體產業、光電產業、軟體/數位內容產業、及網際網路服務產業等,其中網際網路服務業乃是行政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正式核定由經濟部工業局擔任主管機關。至於非屬網際網路服務業之電信服務業,其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因此並不包含在我們所定義之資訊科技產業範疇之內。